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就近的区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就医关系转至外省市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另外,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急诊、院前急救、急诊住院(包括急观)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居民医保门急诊待遇为: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2019年、2020年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不设起付标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2)农村居民应当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3)其他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及中途参保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就近的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1、申领医保卡:(1)参保人不符合社保卡申领条件,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2)已办理过申领社保卡手续但暂未发放到,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2、申领就医记录册:参保人按规定需使用就医记录册但尚未领取的。
1、在医保服务点登记的参保对象完成缴费后,医保服务点应当发给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已领有的除外)。2、通过单位集中代办机构办理的,可在完成缴费后按相关规定自行到区医保中心或医保服务点申领。
医保卡发生损坏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就医记录册》、损坏的医保卡至邻近的区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换卡手续。另外,对于已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不再为其更换医保卡。
居保参保人员在报失但尚未办理新卡前找回原医保卡的,可携带原医保卡及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到邻近的区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
居保参保人员遗失医保卡后,可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挂失: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就医记录册至邻近的区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成功后,立即停止该卡结算。2、电话挂失:致电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
1、门急诊就医: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持卡结算。2、住院就医(包括急观):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医保卡持卡结算。(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医疗需凭少儿基金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学校、托幼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到划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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